第85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公司法》第155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證券法》第29條: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2條: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3條: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外資股),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境外上市外資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為確保境內企業到香港創業板上市有序進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條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在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薦人代表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交申請,證監會依法按程序審批境外上市,成熟一家,批準一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第一條: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并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四)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五)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準。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公司申請境外上市的條件:
(一)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二)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三)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000萬元人民幣,并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000萬美元。
(四)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紅派算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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