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創業板上市條件
根據《創業板辦法》規定,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盈利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一,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2、資產規模及股本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得少于2000萬,公司資產不得全部或者主要為現金、短期融資或者長期融資,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主板是要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發行前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
3、對董事、高管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較主板的三年未發生重大變更的要求縮短。除此之外,《創業板辦法》還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而且“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鑒于創業板企業成長性的特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往往是創業企業的絕對靈魂和核心,其對創業企業的影響力遠勝于成熟公司。為避免“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悲劇發生,切實加強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樹立其誠信觀念,增強其責任意識,對于創業板企業的公司治理無疑有著特殊的意義。
第二篇:創業板退市條件
創業板退市條件
·連續虧損
·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凈資產為負(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終止上市)·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報告或中期報告
·公司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出現一次即終止)
·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
·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新版創業板退市制度撩起面紗
2011年11月29日 08:19
創業板退市制度千呼萬喚始出來。昨晚,深交所出臺《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相比老的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新增不少看點,對創業板的估值體系構成壓力。
從征求意見稿看,創業板退市標準將按國際慣例,兼顧公司基本面和交易量兩大標準,
這將對創業板乃至主板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不誠信、交易低迷直接退市
深交所發言人表示,根據監管實踐并借鑒海外市場經驗,在創業板現有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擬增加兩個反映公司規范運作情況和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被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截至11月28日,已有276家公司在創業板掛牌交易。這意味著,自創業板2009年10月30日開板到目前的兩年多(485個交易日)里,創業板以每1.75個交易日一家的速度擴容,但至今未有一家退市。從深交所擬新增的兩條退市標準來看,不守誠信的企業將受到退市懲罰,二級市場表現不如意的公司也存在退市之虞。不過,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目前僅三家公司高管被深交所通報批評,且創業板公司最低股價在8元多,要達到這一新增退市標準還早。
與此同時,退市方案也完善了創業板暫停上市后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標準,不支持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在現行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連續虧損三年即被暫停上市,第四年再不盈利就退市。然而,許多公司連續虧損兩年之后便通過種種手段規避退市,甚至有資本玩家利用這一規則在ST板塊興風作浪,不斷挑戰退市制度,新規定將有助于減少虧損企業殼資源的炒作。
連續兩年資不抵債即退市
此外,創業板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將采用快速退市制度。深交所發言人稱,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說明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一般而言,凈資產為負遠比連續三年虧損的情形更為嚴重,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創業板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即暫停上市,第二年年報凈資產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
財匯資訊統計顯示,目前276家創業板公司中,到今年9月底每股凈資產低于2元的僅大禹節水和吉峰農機兩家,而創業板兩年來凈利潤尚無一家虧損,但當升科技、荃銀高科、恒信移動、海默科技等10家公司今年三季度末每股收益不到0.1元,因此估計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也僅是個別現象。盡管如此,嚴格的退市制度對創業板新股、也對保薦人的工作帶來了挑戰。一位投行人士表示:“直接退市制度對保薦人在項目的選擇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要發掘真正有投資價值的公司,才能贏得投資人的信任。
”
創業板不設*ST制度
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即“*ST”制度)。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深交所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同時,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漲跌幅限制為10%。分析人士認為,由于恢復上市和借殼難,在30個交易日中,進入退市整理板的創業板股票可能天天跌停,其中的風險投資者需提前提防。
此外,為了使持有創業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有一個可以進行股票轉讓的渠道,《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但是如果達到破
產條件的,依法直接進入破產程序,不再平移。東方證券一位研究員認為,退市制度將撇去創業板的估值泡沫,符合創業板特點,重建市場估值體系,讓市場更理性發展。不過,新規定可能使得公司高管和創投機構在退市前盡早減持,退出創業板。
第三篇:創業板IPO上市條件
創業板IPO上市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于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具體講,創業板上市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豆芾磙k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第四篇:創業板上市條件,在中國創業板上市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創業板上市條件,在中國創業板上市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要滿足什么條件
從2009年至今,內地創業板已經走過了5年的風風雨雨。創業板發展速度很快,為很多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等需要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了融資渠道和發展空間,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位置。其意義在于為中小企業擴寬融資渠道、為投資者增加投資品種、豐富證券市場組成,簡單來說就是方便融資,切實幫助到有成長性小企業的成長。
創業板上市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于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豆芾磙k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創業板上市條件五條標準,《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在中國創業板上市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后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于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并且很多問題在后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并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要滿足什么條件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問:創業板公司申請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問:創業板市場實行股份全流通嗎?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創業板也像主板一樣實行全流通,但為了保持公司股權與經營權的穩定,同時滿足股東適當的退出需求,創業板有針對性地、有區分地對上市后的相關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體為:
(一)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后方可轉讓。
(二)對于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于在發行人向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三)對于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首次公開發行前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轉讓。
投資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場環境下對限售股份的有關規定,而且要密切關注有關限售股份解禁的情況,特別是關注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核心人員所持有股份的變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審慎投資。
問:創業板原始股東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時上市公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首先,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提出申請,具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請書;
(二)有關股東的持股情況說明及托管情況;
(三)有關股東所作出的限售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深交所接受申請及相關文件并審批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至少在相關股份上市流通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市流通時間和數量;
(二)有關股東所作出的限售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問:上市公司哪些人員和股東需要簽署相關聲明和承諾?什么時候簽?
答: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前簽署相關責任聲明和承諾,其中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報深交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并報深交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毓晒蓶|、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問: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可轉債嗎?如果可以,其上市的條件是什么?
答:可以。創業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證監會規定完成可轉換債券發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上市??赊D換公司債券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5000萬元;
(三)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篇:創業板上市條件及財務準備
上市條件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創業板上市條件五條標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財務準備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準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準備:
一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二是按收入確認準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三是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五是將產權關系明晰并確定關聯方,并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六是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七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八是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范的建立與實施; 九是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準則進行相關調整; 十是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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