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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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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通知
【標 簽】教育費附加征收
【頒布單位】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文 號】甬地稅二﹝1995﹞47號
【發文日期】1995-02-13
【實施時間】1995-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稅 種】教育費附加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寧波財稅,開發區財稅分局、大榭開發區財稅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浙江省教委、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浙教計字(1994)
第169號、(94)財行187號文件精神,為適應新的財稅體制,進一步做好城鄉教育費附加征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設在城市、縣城范圍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應分別按“三稅”稅額的3.5%計征教育附加;外商投資企業教育費附加按中方投資比例計征,市屬外方投資企業由市外經處征收。
外商投資企業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三稅”稅額*中方投資比例*計征率
二、設在鄉、鎮范圍內的鄉、鎮、村辦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地方稅務局負責按銷售收入額的0.2%―2%計征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具體為:
1、工業企業按銷售額的0.4%―1%計征;
2、商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飲食服務業等按營業額的0.2%―0.5%計征(商業、供銷企業的批發業務減半計征);
3、農民按上年人均純收入的1.5%―2%計征;
4、外商投資企業應征教育費附加=銷售收入*中方投資比例*計征率。
具體計征率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所有企業都必須按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不得減免。
三、各征收稅務機關,應按此規定組織征收工作寧波財稅,對外商投資企業1995年月1―2月份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在3月份一并征收入庫。
寧波市財政局
浙江省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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