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市公司私有化又被稱為上市公司的非公眾化,常見于境外成熟證券市場。我國的A股市場也曾出現過幾例上市公司私有化案例,但是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只有短短20年的歷程,相當一部分規則建設還不夠完善,使得當時的上市公司私有化操作出現規則空白的尷尬局面,遺留了一些問題。而且,這僅有的幾個上市公司私有化案例的出現有其特定的時代背景,并不符合一般的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市場規律,因此不具有典型性。上市公司選擇私有化是市場主體“經濟理性”的一種體現,而市場主體的“經濟理性”需要健全的市場制度和規則加以引領,我國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私有化現象寥寥,說明當前的市場規則尚不夠健全,有必要借鑒境外成熟證券市場的發展經驗加以完善。上市公司私有化一詞是一個舶來品,譯自英文“going private”,是對私有化過程一種形象地動態表達。上市公司私有化這一概念可以運用于多種不同性質的語境,它可以是一種商業術語,也可以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其可以有多種定義。事實上,國外對于私有化的研究并不注重其定義,而是界定私有化的幾個重要特征,從而對私有化交易進行規制。除“going private”外,國外的研究還存在與其相似的表述,如“freeze out”、“minority buyouts”等,在不做具體區分的情況下,這些概念基本可以互換使用。
在上市公司私有化現象產生之初就有不少學者產生質疑,甚至認為這是一種“無恥的掠奪行為”,然而,上市公司私有化現象能夠伴隨著詬病發展至今,說明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基礎,這種基礎即在于市場經濟對交易自由的推崇以及私法自治精神的存在。美國和香港都是經濟自由程度比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其證券市場發展的成熟度也處于世界領先的地位,因此上市公司私有化,對美國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私有化制度進行考察,加深對私有化的認識,有助于為我國A股市場的制度建設提供借鑒。美國可以說是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發源地,在1970年代美國掀起研究私有化的熱潮,相關法律的規則建設也始于這一時期。美國存在聯邦和州兩套法律體系,因此,私有化交易的法律規制也包括聯邦證券法層面和州公司法層面。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不同時期各個法院對私有化交易的不同判決形成了一種關于私有化交易比較穩定的態度,即不必要完全否定私有化交易,只要監管者盡其所能保護小股東利益。因此,美國對于私有化交易的制度設計是以小股東利益保護為基礎,盡管不夠完美。香港的上市公司私有化規則與美國存在諸多不同,但是規則所體現的精神及監管者的目標是基本一致的,都把小股東保護放在首位,且執法嚴格有力,權威性很高。
2005年和2006年,我國A股市場曾上演一幕上市公司私有化大戲,主角是有著“石化雙雄”之稱的中石油和中石化。此次兩家石油巨頭的私有化操作雖然最終得以完成,但其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比如余股問題等,突顯了交易規則的空白。A股市場的這股私有化風潮引起了多家財經媒體以及學者的關注,對于這幾起私有化案例的報道和研究也開始出現。通過考察不難發現,國內對于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研究重心落在了大股東發起私有化的動機問題上,而對于交易制度設計尤其是私有化過程中小股東保護規則的探討相對較少。事實上,監管者對于大股東的私有化動機不必過多關注,而是應當立足于維護交易的公平性上市公司私有化,保護小股東利益。因此,建立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程序性規則和救濟性規則體系是必要的。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許多制度都具有過渡性的色彩。在這種充斥著短期性、多變性、片面性氛圍中,注重規則建設的長效性、穩定性、系統性則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國上市公司私有化制度的建設應當以維護公平為出發點,將小股東利益保護放在首位,逐步建立上市公司私有化基本規則體系,完善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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