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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

    以前,

    大家都把錢藏在“避稅天堂”空殼公司,收益只要不拿回國內就不交稅。歲月靜好。

    現在,

    國內:“新個稅反避稅+清理稅收洼地”搭配組合;國際上:國稅總局在“避稅天堂”裝上了CRS小雷達,再配上反避稅條款神器,只要空殼公司被認定沒有商業實質避稅港,不管分配不分配都立馬課稅。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圖1)

    國內追堵,“避稅天堂”驅趕。離岸逃稅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國內追堵,“避稅天堂”驅趕;

    富人財富如何隱藏?

    1.“避稅天堂”推行經濟實質法案

    近期,開曼經濟實質法「實施細則」正式出臺,

    要求空殼公司必須在2019年7月1日前滿足經濟實質要求(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應在1年內滿足),

    不滿足的,將被處以罰款、強制注銷,或者將信息直接交換給中國稅務機關。

    虛假申報或誤導陳述的,將被處以罰款或五年刑責,或兩者兼施。

    曾經的避稅天堂居然主動向中國稅務機關交換富人空殼公司信息,為何?CRS!

    2.93個國家與中國CRS“配對成功”,正式交換信息

    不是所有加入CRS的國家都會與中國互換信息,只有“配對”后才能換。

    中國稅局將與哪些國家或地區交換?據OECD最新消息顯示:截至2019年4月,加入CRS的150多個國家(/地區,下同)中,已有93個國家與中國CRS“配對”成功了。幾乎包括所有傳統”避稅天堂”們。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圖2)

    注:信息來自OECD,更新至2019年4月

    交換哪些信息?

    個人賬戶:賬戶的余額,以及在申報年度內收到的利息總額?;蛘咪N戶的事實。

    離岸公司:如果大都是消極收入來源,則穿透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將信息換回中國。如果大都是積極收入來源,不穿透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僅將信息換回離岸地,但又可能不符合離岸地的“經濟實質”而被離岸穿透換回中國。

    離岸信托: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托,需將信息換回這個Trust本身稅收居民所在國,同時,還要再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護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國稅務居民,該信托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圖3)

    3.國內主打“新個稅反避稅+清理稅收洼地”組合

    為迎接CRS,中國還準備好了新個稅,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個稅新增的反避稅條款,直指“中國個人—離岸殼公司”架構,也打通了利潤“從賺取到落袋”全鏈條反避稅的最后一環(原來只有企業反避稅),

    清理國內稅收洼地成必然!本想著通過低稅率吸引實體經濟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可誰知卻被“冰冰們”鉆了空子!冰冰事件發生以后,清理“稅收洼地”-霍爾果斯成了順理成章的事。

    情急之下,富人們通過成立家族信托來“避稅”避稅港,這樣的方式可行嗎?

    家族信托受富人追捧,

    或是下一個“避稅港”?

    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進階一點的人還會說,離岸信托很萬能,不但藏富,還能避稅。為迎接CRS和新個稅,富豪們是不計成本,緊急成立海外家族信托。坊間傳言,2018年僅最后兩個月,內地客戶就成立了300多個海外家族信托。(據波士頓估計,2018年,中國個人財富已達24萬億美元,其中1萬億美元存放在海外。)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圖4)

    信托真的這么神嗎?在了解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從長計議...

    1.家族信托是什么?

    有人講,“家族信托設立以后,就好比是老祖宗從墳墓里伸出來的手,管理后世子孫如何花錢、經營、生活、繁殖”,這個比方充分體現了“信托”作為工具的長生不老、管理分配、價值傳遞功能,可是對非常避諱談死亡的中國人而言,瘆得慌!

    其實家族信托究其實質,最接近我們中國人經意不經意之間最愛用的一個工具:代持!

    生意中怕供應商、債權人打上門來,有錢都存爹媽的銀行賬戶,是代持避險;開公司有人給資源披路條撥補貼,拿干股的從不在工商登記中出現,是經營代持;家庭中上一輩房子,怕未來開征遺產稅、房產稅,提前過戶或者直接買到孩子名下,是代持避稅;夫妻勞燕分飛時互不信任,把房子過戶到孩子名下,算是控制權過度安排的制衡代持。

    而信托,簡單地說就是個法律予以認可、制度進行保駕護航的代持安排。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圖5)

    2.家族信托能抵御CRS嗎?

    并不能。因為離岸家族信托也要穿透換回信息。

    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托,要再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護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國稅務居民,該信托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圖6)

    3.能抵御新個稅反避稅嗎?

    拿最普遍的“離岸信托—BVI公司—底層資產”為例講: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圖7)

    與富豪持有純殼公司不同(空殼公司累積利潤會被反避稅調整納稅),裝入離岸信托后,殼公司的持有人變成信托,富豪作為信托的委托人。

    能否抵御個稅反避稅有爭議,但不可否認!

    在信托中,中國富豪往往喜歡保留充分的權利,比如隨時更換受托人、調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資決策權,甚至將整個信托設成隨時可撤銷的,

    保留充分權利,信托可撤銷,由此換回的,可能也是個稅反避稅的“穿透”。

    整個信托架構視同不存在,信托下的離岸公司仍被視為富豪的受控外國企業,與純持有殼公司一樣,無合理需要故意不分配利潤(或少分配),稅局可以直接調整征稅。

    富豪們“不計成本”“緊急地”把海外財富,

    從“離岸殼公司”到“離岸信托—離岸殼公司”騰挪。

    又能怎樣呢?CRS依然撕掉保密的外衣,個稅反避稅依然撕掉“偽信托”的外衣,也不能怎樣。

    已經沒什么能阻擋全球化征稅的腳步了!

    避稅港(公司避稅與公司避稅行為)(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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